第五章 支持与服务
第二十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会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财政厅、广电局等部门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对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在项目申报、宣传推广、平台建设、人才培训、政策解读、资金支持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会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广电局及市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宣传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示范园区、示范基地进行观摩交流,推动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专家指导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建设。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地各部门及行业协会或行业组织对示范园区、示范基地提供多种形式的政策扶持和指导服务,大力扶持有前景、有创新、有特色的文化产业融合项目和重大文化项目建设。
第二十三条 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的项目纳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产业重大项目库和项目招商云平台,及政府相关部门项目库。
第二十四条 支持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申报国家特色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广西文旅产业发展基金、文旅贷、地方政府专项债等各类项目建设和发展资金、基金及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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