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自治区直属文化企业转型升级。支持自治区直属文化企业加快创新驱动、融合发展,不断提升品牌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二)自治区重大文化 IP培育。重点支持“壮族三月三·八桂嘉年华”“桂林艺术节”等具有文化产业属性的重大文化 IP 建设,打造桂风壮韵、全国知名的文化品牌。
(三)精品创作生产。重点支持冲击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中国出版政府奖、中国广播电视大奖等常设全国性文艺奖项的文艺精品,以及大型优秀影视剧、高新视频内容的创作生产,支持龙头企业实施内容精品战略,打造现象级内容产品。
(四)“文化 +”行动计划。推动文化与科技、教育、体育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培育和发展数字文化、旅游演艺、影视基地、“短视频 + 直播”等新业态和新增长点,支持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实施。对自治区直属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文化综合体建设等予以支持。
(五)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支持以内容生产为主的原创作品生产和设计,以及文创设计的成果转化。
(六)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对区内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等予以支持。
(七)重大产业活动及平台建设。支持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或确定的重大文化产业活动及平台建设。
(八)对当年度获得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称号以及当年度入选全国文化企业 30 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200 万元的奖励。
(九)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或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自治区财政厅共同研究确定支持的文化产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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