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十二条 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文化产业龙头企业,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等部门名义发文公布并颁发“自治区级文化产业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同时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重新认定为自治区级文化产业龙头企业的,不再给予资金奖励,只颁发“自治区级文化产业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对利润总额同比增加 20% 以上的自治区级文化产业龙头企业给予“上台阶”奖,每家企业奖励 50 万元。奖励资金在评选次年拨付兑现。
第十三条 自治区级文化产业龙头企业享受有关文化产业优惠政策和项目资金扶持。各地、有关部门应在政策、土地、资金等方面对自治区级文化产业龙头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四条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的自治区级文化产业龙头企业授信额度,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自治区级文化产业龙头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多渠道筹措资金。
第十五条 积极推进自治区级文化产业龙头企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大力实施品牌战略,优先给予其创牌工作辅导和支持。
第十六条 加强对自治区级文化产业龙头企业发展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及时监测分析研究企业发展情况,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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