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广西广电视听(电影)创作基地的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机构应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电影相关领域机构,具体业务类别为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优质内容投资、数字文创服务、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译制服务等类型。
(二)申报机构为企业的,需依法在广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之内,依法纳税,近三年无信用惩戒等不良记录,无违法违纪行为,无重大安全事故和严重政治方向错误,主营业务收入在 300 万元以上,每年创作主题主线精品力作(获自治区有关厅局以上荣誉)1—2 部。
(三)申报机构为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等非企业的,应有较强的工作特色,并具备一定的区内示范引领作用,具有内容创作和研究交流的基本条件,有相应的组织机制和稳定的创作队伍,硬件设施完备,日常管理规范,经费保障有力。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十一条 入选广西广电视听(电影)创作基地的机构,给予 10 万元的资金扶持,并授予“广西广电视听(电影)创作基地”牌匾、证书。自治区广电局和自治区电影局负责扶持资金的发放和管理,扶持资金与挂牌资格按年度确认,资金于次年拨付。
第十二条 自治区广电局、自治区电影局依法依规对广西广电视听(电影)创作基地在重大项目落地、政策先行先试、资金扶持上予以支持,在内容创作生产、新业态发展等相关业务上予以指导,定期组织开展业务交流培训,助力基地业务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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