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文广(体)旅局、电影主管部门,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广播电视和电影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各影视传媒类高校:
为持续优化节目服务管理,加快构建产业新生态,引领龙头企业和行业组织发挥模范主体作用,共同推动广西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电影精品创作新格局,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电影高质量创新性发展提供可持续发展的活力与动能,自治区广电局、自治区电影局对2021年制定的《广西广电视听创作基地认定办法(试行)》(桂广规〔2021〕2号)进行了修订,研究起草了《广西广电视听(电影)创作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广电局、自治区电影局联合发文并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原《广西广电视听创作基地认定办法(试行)》(桂广规〔2021〕2号)同时废止。
自治区广电局 自治区电影局
2022年10月20日
附件
广西广电视听(电影)创作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十四五”期间广西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电影高质量发展,聚焦精品节目剧目制作生产,更好地发挥“广电视听(电影)创作基地”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印发<关于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广电发〔2019〕7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广西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厅发〔2020〕25号)《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等关于印发<广西深化影视业综合改革促进影视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宣发〔2019〕2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广电视听(电影)创作基地是指行业特色鲜明,具有一定规模,内容创作能力处于全区行业领先地位,品牌质量和信誉好,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企业、机构、院校(院系)。
第三条 广西广电视听(电影)创作基地的创建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守正创新,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激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电影产业高质量发展新动能,加速构建完善新型产业体系,推动内容产业健康繁荣发展。
第四条 广西广电视听(电影)创作基地的认定管理工作应按照“科学发展、规范有序、突出特色、注重实效”原则,严格标准,控制规模(总量),确保创建工作的科学性、示范性、权威性。
第五条 自治区广电局和自治区电影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广西广电视听(电影)创作基地的认定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广西广电视听(电影)创作基地的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机构应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电影相关领域机构,具体业务类别为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优质内容投资、数字文创服务、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译制服务等类型。
(二)申报机构为企业的,需依法在广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之内,依法纳税,近三年无信用惩戒等不良记录,无违法违纪行为,无重大安全事故和严重政治方向错误,主营业务收入在300万元以上,每年创作主题主线精品力作(获自治区有关厅局以上荣誉)1-2部。
(三)申报机构为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等非企业的,应有较强的工作特色,并具备一定的区内示范引领作用,具有内容创作和研究交流的基本条件,有相应的组织机制和稳定的创作队伍,硬件设施完备,日常管理规范,经费保障有力。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构的基本情况说明;
(二)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非企业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从人民银行查询获取的企业征信报告、法定代表人征信报告;
(五)机构自主创作或获得授权的版权权属证明,获奖作品相关荣誉证书(自治区有关厅局以上)等证明材料;
(六)申报机构为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等非企业的,免除财会情况报表及征信完税证明等相关财务资料;
(七)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八条 自治区广电局、自治区电影局每年组织一次广西广电视听(电影)创作基地的申报、认定工作,相关信息在自治区广电局和自治区电影局官方网站公开。申报结束后由自治区广电局、自治区电影局组织专家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第九条 广西广电视听(电影)创作基地从提供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优质内容投资、数字文创服务、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译制服务等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电影相关领域的机构中评选认定,每年评选不超过8家。有关评选结果在自治区广电局和自治区电影局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正式予以认定。
第十条 对广西广电视听(电影)创作基地实施动态管理,推行年检退出机制。
(一)广西广电视听(电影)创作基地应每年报送本单位财会报表(企业类)、工作计划、内容创作重点项目、发展情况报告及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属于上市公司的可在定期报告披露后报送。
(二)广西广电视听(电影)创作基地资格自挂牌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在期满前二个月内向自治区广电局、自治区电影局提出复核申请,不提出复核申请或复核不合格的,其广西广电视听(电影)创作基地资格到期自动终止。
广西广电视听(电影)创作基地复核须提交近三年本单位财会报表、发展情况报告及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详见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通过复核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重新认定。
(三)广西广电视听(电影)创作基地生产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主营业务变更等)的,应在15日内向自治区广电局、自治区电影局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广西广电视听(电影)创作基地资格;变化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重新认定。
(四)广西广电视听创作(电影)基地申报机构更名的,应于更名后15日内向自治区广电局和自治区电影局报送材料备案。由自治区广电局、自治区电影局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牌匾,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五)实施创作基地年检制度,完善创作基地奖惩机制和退出机制。对认定为广西广电视听创作(电影)基地的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广电视听领域由自治区广电局负责年检,电影领域由自治区电影局负责年检。对于创作乏力、管理不善、经营异常且整改不力的机构,将依本办法取消其广西广电视听创作(电影)基地资格。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十一条 入选广西广电视听(电影)创作基地的机构,给予10万元的资金扶持,并授予《广西广电视听(电影)创作基地》牌匾、证书。自治区广电局和自治区电影局负责扶持资金的发放和管理,扶持资金与挂牌资格按年度确认,资金于次年拨付。
第十二条 自治区广电局、自治区电影局依法依规对广西广电视听(电影)创作基地在重大项目落地、政策先行先试、资金扶持上予以支持,在内容创作生产、新业态发展等相关业务上予以指导,定期组织开展业务交流培训,助力基地业务提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广西广电视听(电影)创作基地应贯彻落实“十四五”时期习近平总书记对推进文化强国建设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要求,加快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电影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配合自治区广电局、自治区电影局定期组织利于促进精品创作生产的座谈、调研、评审、培训等行业交流活动,引领主流文化,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电影内容创作生产。
(二)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每年创作主题主线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电影精品力作(获自治区有关厅局以上荣誉)1-2部,带动全区广电视听(电影)创作生产,为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营造良好氛围,为文化强区赋能增效。
(三)每年报送本单位财会报表(企业类)、工作计划、内容创作重点项目、发展情况报告及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强化主体责任,严格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对被认定为广西广电视听(电影)创作基地的机构如出现机构撤销无法正常运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规定、或其他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却不履行等情形的,不予拨付奖励资金与挂牌确认。弄虚作假、恶意骗取扶持资金、存在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文化产品出现严重政治方向错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机构,一经查实,取消其基地的认定资格,收回扶持资金,并依照程序将其列入诚信黑名单,三年内不得享受行业主管部门资金补助扶持。
第十五条 自治区广电局和自治区电影局联合成立广西广电视听(电影)创作基地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体工作的统筹规划、研究决策,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自治区广电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媒体融合发展处)负责做好组织协调和日常事务工作,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实落细,确保广西广电视听(电影)创作基地认定工作规范有序、严谨高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自治区广电局和自治区电影局。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西广电视听创作基地认定办法(试行)》(桂广规〔202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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