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申请条件
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所需材料
- 公司章程及股份构成情况说明
- 申请单位现有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和流程,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 节目购买合同、意向书节目来源证明材料
- 申请单位相关资质证明
- 编辑、技术、审核专业人员的数量、专业背景或从业经验情况
- 申请报告
- 办公场所产权和租用证明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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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方案等文件
除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需要3份外,其余材料各1份。
审查方式及标准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如下: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纸正面印制;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如下: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2.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3.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联系电话
0771—5595631、5595543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址
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B30号综合窗口
温馨提示:
温馨提示:若您不知道具体地点,请点击查看政务服务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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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进度及认证信息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771-5595631、5595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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