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自治区广电局印发通知,从规范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管理,规范省、地级台公共频道管理,规范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下放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通知下发前已设置的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频道管理等三个层面对进一步规范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建设管理工作作出部署,提出四项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统筹安排,自治区广电局将对符合条件的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统一印发《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要求各级广电行政部门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指导辖区内各县(市、区)相关单位做好审核上报工作。
二是加强指导协调,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以此次工作为契机,加快推进媒体深度融合发展,切实提高制播能力和节目质量,不断提升广播电视的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
三是加强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播出机构许可证制度,为播出机构和频道频率规范设立和运行提供保障,同时,各级广电行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审批审核和监测监管职责。
四是加强政策解读,通过建立业务微信群和召开全区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业务视频培训班等形式,为各市、县广电行政部门及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提供政策解读,助推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规范设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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