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广电局印发《自治区广电局关于加强乡镇(村)无线发射台站机房使用管理的通知》,明确九项工作职责,做好乡镇(村)广播电视无线发射台站机房的使用管理,确保安全播出。
一是明确了乡镇(村)广播电视无线发射台站的管理职责。市、县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的乡镇(村)广播电视无线发射台站,负责检查监督所辖乡镇(村)台站运行维护措施的落实;自治区广电局委托广西广播电视技术中心管理全区乡镇(村)无线发射台站的日常维护和技术设备运行监测,自治区广电局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指定代维服务单位对台站进行维护管理。
二是明确了乡镇(村)级广播电视无线发射台站内设备使用的申报流程。未经自治区广电局批准同意,任何单位不得在乡镇(村)级广播电视无线发射台站内擅自安装与台站无关的其它设备;需使用广播电视乡镇无线发射台站机房或安装其它设备时,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最终经自治区广电局审批同意并签订协议后,方可使用和安装设备。
三是明确了乡镇(村)级广播电视无线发射台站明机房的日常运维要求。获得批准使用乡镇(村)广播电视无线发射台站机房的单位,其在机房安装存放的设备必须粘贴本单位的资产标识,自行负责设备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不得擅自挪用台站的设备和备品备件。使用单位必须单独安装电表,承担相应电费。使用单位应当自觉遵守乡镇(村)广播电视无线发射台站安全传输保障的有关规定,承担一定的机房建设维护费用。面积小于17平方米的台站机房,不允许其他单位共用。各市、县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技术中心对本辖区的乡镇(村)广播电视无线发射台站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台站,提出整改意见,报自治区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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