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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广电局关于同意广西君子行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的函(桂广函〔2021〕387号)

2021-11-08 15:52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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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君子行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开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的函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34号)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加强非公有资本、外资进入广播影视领域和广播影视产品进口管理的实施办法》(广发办字〔2005〕557号)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从事广播电视专题、专栏、综艺、广播剧、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活动,并颁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二、根据有关规定,你公司不得从事制作新闻和新闻类专题专栏节目、新闻类访谈节目及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活动;从事电视剧制作的,须经所在地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所制作剧目的许可后方可进行;从事电视动画片制作的,须经所在地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备案公示后方可制作。

三、所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禁止以任何方式涂改、租借、转让、出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章程等事项发生变更,持证机构应报原发证机关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终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在1周内到自治区广电局办理注销手续。

四、你公司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需于每年年底按时接受年度业绩审核,对不参加年度业绩审核或年度业绩审核不合格的机构,我局将取消其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许可。

五、望今后在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中,你公司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相关规定。

六、请你公司于每年12月将年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情况报自治区广电局传媒处。

此复。




                                自治区广电局

                               202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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