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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广电局关于印发全区广播电视部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广发〔2021〕137号)

2021-12-01 17: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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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文广体旅局,各市行政审批局,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全区广播电视部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广电局

                                 2021年11月25日



全区广播电视部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桂政发〔2021〕29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推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广电办发〔2021〕214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进全区广电部门“证照分离”改革工作,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进一步优化全区广电行业营商环境,推动全区广播电视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在全区范围内对广播电视部门12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对广播电视部门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服务等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关于直接取消的审批事项。

    在全区范围内取消了“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甲种)审批(初审)”,在自贸区范围内取消了“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办理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甲种)审批业务,申请人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自贸区范围内取消“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自启动之日起即停止实施审批,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也不得转移至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变相实施。

    (二)关于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

    此次“证照分离”改革在自贸区范围内,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乙种)审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自治区广电局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三)关于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

    此次“证照分离”改革在全区范围内,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甲种)审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乙种)审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审批、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等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优化审批服务改革。要严格对照清单所列事项,精简申请材料、延长许可期限、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并积极回应企业关切,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明确监管职责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严格落实监管主体责任、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把好内容关,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要明确放权不是甩手不管,减权并没有减监管责任。对于直接取消审批的,原审批部门、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对于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各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二)结合具体改革事项完善监管规则。

    要认真落实《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广电办发〔2020〕324号)有关要求,结合具体改革事项,进一步制定和细化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如在自贸区范围内取消“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的,负有监管主体责任的广电部门要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严格做好电视剧拍摄备案公示管理、内容审查把关和发行播出管理,开展国有电视剧制作单位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等,还应当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的,要重点对企业股权构成、经营情况等承诺条件和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依法予以处罚。 

    (三)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健全信用监管长效机制。

    要充分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通过加强日常监听监看、组织实地暗访、开展专项检查、畅通举报渠道等途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研究建立健全信用监管长效机制。将信用监管作为基础性工作,从承诺即监管、公示即监管、共享即监管、正向激励与反向约束相结合等角度出发,积极推进企业开展信用承诺,强化企业信用意识。要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提升监管的精准度和效能。要依法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通互享。对于承诺不实的企业,在依法进行处置之后应当纳入信用记录并进行公示,强化信用约束、社会监督。对于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在信用修复前,不得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广电局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办)牵头负责具体协调推进改革,做好改革相关的政策解读、指导各地修订完善办事规则、调整优化业务流程、细化完善服务指南,严格按照改革工作要求开展审批服务。局机关相关处室和各地广电部门、行政审批局要扎实推进各项改革举措落地生效。各地行政审批局广电部门要及时加强沟通,定期报告有关工作落实情况。

    (二)加强信息化保障工作。一是推进电子证照集约化制作和管理。根据国家发布的电子证照标准、规范和样式,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做好存量和增量证照的电子化工作,及时将电子证照汇聚至自治区电子证照总库,并通过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共享至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三平台”)进行应用。凡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二是完善系统建设,强化信息互通。依托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统一归集“证照分离”办件信息,实行“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的标签化分类管理,畅通涉企信息推送、归集、共享路径。坚持“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广电总局或自治区有关部门“证照分离”改革数据共享标准和要求,优化行政审批系统、事中事后监管系统,按照广西“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信息化业务协同工作流程,自信息产生10个工作日内,将涉企事项的许可、备案、抽查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归集到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并在“三平台”共享和公示。

    (三)加强宣传培训工作。自治区广电局机关相关处室和各地行政审批局、广电部门要吃透改革精神、准确把握有关政策,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让企业及时了解有关政策调整具体情况、充分享受改革红利。要加强政策业务培训,提高本部门本系统业务人员对“证照分离”改革相关政策及相关知识的认识和政策执行水平,提高服务效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广西版)

      2.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广西自由贸易区版)

      3.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目录



附件1


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广西版)

序号

主管部门

改革事项

许可证件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层级和部门

改革方式

具体改革措施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直接取消审批

审批改为备案

实行 告知 承诺

优化审批 服务

1

广电 总局

广播电视 视频点播 业务(甲 种)审批 (初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自治区广电局




取消省级广电部门实施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 业务(甲种)审批(初审),申请人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通过实地检查、广播电视监测系统监测等方式,对广播电视视频点 播业务开展情况及播出内容进行监测监看。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的机构实施重点监管。

2

广电 总局

广播电视 视频点播 业务(甲 种)审批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 许可证(甲种)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广电总 局




将专家评审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通过实地检查、广播电视监测系统监测等方式,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开展情况及播出内容进行监测监看。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的机构实施重点监管。

3

广电 总局

广播电视 视频点播 业务(乙 种)审批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 许可证(乙种)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自治区广电局




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酒店星级证明等材料。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通过实地检查、广播电视监测系统监测等方式,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开展情况及播出内容进行监测监看。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的机构实施重点监管。

4

广电 总局

境外广播电视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审批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同意在华设立办事处的批复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广电总 局




办理许可证延期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市场监管、公安部门等出具的批准文件。

1.加强日常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的机构实施重点监管。

5

广电 总局

广播电视 节目制作 经营单位 设立审批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电总 局、自治区广电局




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等材料。2.将审批时限由 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通过日常监听监看、受理群众举报等方式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节目制作经营情况进行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

6

广电 总局

设立电视 剧制作单 位审批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电总局、自治区广电局




1.办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 办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复印件、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复印件。3.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有效期限由180日延长至1年。

通过日常监听监看、受理群众举报等方式对电视剧制作单位的电视剧制作情况进行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7

广电 总局

信息网络 传播视听 节目许可 证核发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广电总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等材料。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通过实地检查、监听监看等方式对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和质量进行监测,对重点节目、疑似存在问题的节目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发现问题要及时依法处理。3.设立公众监督举报制度,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的机构实施重点监管。4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经营主体信用状况,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违法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违规的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开展联合惩戒。5.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6.在许可审批和有效期届满延期换证时,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等渠道,对从业信息进行核查。

8

广电 总局

卫星电视 广播地面 接收设施 安装服务 许可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 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广电总局;自治区广电局




1.加强政务信息共享共用,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营业场所证明、主要出资单位证明、验资证明等材料。2.将许可证有效期限由1年延长至2年

1.依法处理投诉举报。2.制定年度监管计划,采取实地暗访、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经营情况进行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9

广电 总局

省级行政 区域内经 营广播电 视节目传 送业务审 批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 行政许可的决定》

自治区广电局




1.对有线传送业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营业执照、设备证明、企业章程、人员证明等材料。2.对无线传送业务,取消资金保障及来源、具有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和基本建设资金、稳定的经费保障、有必要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安全可靠等经营许可条件。3.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1.通过监看节目传送内容、受理群众举报等方式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进行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广播电视节目传送单位信用情况,依法依规对失信单位开展失信惩戒。


附件2


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广西自由贸易区版)

序号

主管

部门

改革

事项

许可证件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层级和部门

改革方式

具体改革措施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直接取消审批

审批改为备案

实行告知承诺

优化审批服务

1

广电   总局

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

电视剧制作单位许可证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电总 局;自治区广电局




取消“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

1.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严格电视剧内容审查把关和发行播出管理。2. 通过日常监听监看、受理群众举报等方式对电视剧制作单位的电视剧制作情况进行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

广电   总局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乙 种)审批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 许可证(乙种)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自治区广电局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自治区广电局切实履行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内容播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通过实地检查、广播电视监测系统监测等方式,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开展情况及播出内容进行监测监看。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的机构实施重点监管。

3

广电   总局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 设立审批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电总 局;自治区广电局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通过审核股权构成、加强日常监听监看、受理群众举报等方式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监管,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依规撤销许可证件。

附件3


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行政法规规定

调整内容

1

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直接取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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