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视铁传媒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开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34号)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加强非公有资本、外资进入广播影视领域和广播影视产品进口管理的实施办法》(广发办字〔2005〕557号)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从事广播电视专题、专栏、综艺、广播剧、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活动,并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二、根据有关规定,你公司不得从事制作新闻和新闻类专题专栏节目、新闻类访谈节目及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活动;从事电视剧制作的,须经所在地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所制作剧目的许可后方可进行;从事电视动画片制作的,须经所在地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备案公示后方可制作。
三、所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禁止以任何方式涂改、租借、转让、出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章程等事项发生变更,持证机构应报原发证机关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终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在1周内到自治区广电局办理注销手续。
四、你公司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需于每年年底按时接受年度业绩审核,对不参加年度业绩审核或年度业绩审核不合格的机构,我局将取消其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许可。
五、望今后在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中,你公司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相关规定。
六、请你公司于每年12月将年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情况报自治区广电局传媒处。
此复。
自治区广电局
202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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