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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艺术系列广播影视和网络视听艺术、技术专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1〕33号)

2021-07-23 19:02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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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行业)、自治区级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广播电视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艺术系列广播影视和网络视听艺术、技术专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6月2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艺术系列广播影视和

网络视听艺术、技术专业正高级职称

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广播影视和网络视听艺术、技术专业正高级职称须具有深厚的文化艺术修养、广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生活积累,掌握国内外广播、影视剧、网络视听创作的发展动态;有很深的艺术造诣和很高的创作水平。独立创作高质量的广播影视、网络视听作品在国家级或自治区级各项评奖中获较高奖项,并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业绩突出;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系统的理论论述,公开发表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或出版著作;具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在全区乃至全国同行中有较高的知名度;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从事广播影视和网络视听艺术、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自由职业者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其他符合评审范围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正高级职称包括:一级编剧、一级文学编辑、一级网络编辑、一级导演(编导)、一级制片人、一级录音师、一级摄影(摄像)师、一级舞美设计师(含舞台美术设计、舞台置景、影视剧美术置景、道具、布景等)、一级音乐编辑、一级灯光设计师、一级剪辑师、一级包装设计师(含后期电编合成、调色等)、一级形象造型师(含化妆、造型设计、服装服饰设计)等。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坚持马克思主义文艺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崇德尚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艺术系列本专业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完成大型作品1部,或独立完成中型作品2部,或独立完成小型作品3部。

(二)主要参与完成大型作品1部和中型作品2部。

(三)主要参与完成中型作品2部和小型作品3部。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独立创作者,有1件获国家级(含国际级,下同)奖项三等奖以上或自治区级奖项一等奖,或有2件获全国广播影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奖项二等奖以上或自治区级奖项二等奖以上,或有3件获自治区级行业奖项二等奖以上。

(二)作为主要创作者,有2件获国家级奖项三等奖以上或自治区级奖项一等奖,或有3件获全国广播影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奖项二等奖以上或自治区级奖项二等奖以上,或有4件获自治区级行业奖项二等奖以上。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独立或合作(排名前二位)撰写的本学科领域专业著作1部。

(二)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独立撰写的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2篇。

(三)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资历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

(二)获长江韬奋奖、全国或广西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全国百佳新闻工作者其中之一项。

(三)作为独立创作者,有1件作品获国家级奖项二等奖以上,或有2件获全国广播影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奖项一等奖,或有2件获自治区级奖项一等奖,或3件获自治区级行业奖项一等奖。

(四)作为主要创作者,有2件作品获国家级奖项二等奖以上,或有4件获全国广播影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奖项二等奖以上,或有3件获自治区级奖项一等奖,或有4件获自治区级行业奖项一等奖。

(五)取得大专学历、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的,满足评审条件其他要求的,可破格申报。

第十条 附则

(一)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广电局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艺术系列广播影视和

网络视听艺术、技术专业副高级职称

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广播影视和网络视听艺术、技术专业副高级职称须具有比较深厚的文化艺术修养、专业知识和生活积累,了解国内外广播、影视剧、网络视听创作的发展动态;有较深的艺术造诣和较高的创作水平。独立创作较高质量的广播影视、网络视听作品在国家级或自治区级各项评奖中获奖,并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业绩较为突出;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系统的理论论述,公开发表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或出版著作;具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在全区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从事广播影视和网络视听艺术、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自由职业者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其他符合评审范围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副高级职称包括:二级编剧、二级文学编辑、二级网络编辑、二级导演(编导)、二级制片人、二级录音师、二级摄影(摄像)师、二级舞美设计师(含舞台美术设计、舞台置景、影视剧美术置景、道具、布景等)、二级音乐编辑、二级灯光设计师、二级剪辑师、二级包装设计师(含后期电编合成、调色等)、二级形象造型师(含化妆、造型设计、服装服饰设计)等。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坚持马克思主义文艺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崇德尚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博士学位,取得艺术系列本专业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大学专科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以上学历,取得艺术系列本专业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4年以上。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完成中型作品1部,或独立完成小型作品2部。

(二)主要参与完成中型作品1部和小型作品2部。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独立创作者,有1件获自治区级奖项二等奖以上,或有2件获全国广播影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奖项三等奖以上,或有2件获自治区级奖项三等奖以上,或有3件获自治区级行业奖项三等奖以上。

(二)作为主要创作者,有2件获自治区级奖项二等奖以上,或有3件获全国广播影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奖项三等奖以上,或有4件获自治区级奖项三等奖以上,或有5件获自治区级行业奖项三等奖以上。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合作(排名前二位)撰写的本学科领域专业著作1部。

(二)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独立撰写的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1篇。

(三)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合著(排名前二位)的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2篇。

(四)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资历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作为独立创作者,有l件作品获国家级奖项三等奖以上或自治区级奖项一等奖,或有2件获全国广播影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奖项二等奖以上或自治区级奖项二等奖以上,或有3件获自治区级行业奖项二等奖以上。

(二)作为主要创作者,有2件作品获国家级奖项三等奖以上或自治区级奖项一等奖,或有3件获全国广播影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奖项二等奖以上或自治区级奖项二等奖以上,或有4件获自治区级行业奖项二等奖以上。

(三)获市(厅)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荣誉称号者。

(四)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满足评审条件其他要求的,可破格申报。

第十条  附则

(一)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广电局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艺术系列广播影视和

网络视听艺术、技术专业中级职称

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广播影视和网络视听艺术、技术专业中级职称须有较好的文化艺术修养、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生活积累;较熟练掌握一定创作技巧,有独立创作能力,创作的部分作品在市厅级以上评奖中获奖或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理论论述,公开发表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的能力;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从事广播影视和网络视听艺术、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自由职业者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其他符合评审范围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中级职称包括:三级编剧、三级文学编辑、三级网络编辑、三级导演(编导)、三级制片人、三级录音师、三级摄影(摄像)师、三级舞美设计师(含舞台美术设计、舞台置景、影视剧美术置景、道具、布景等)、三级音乐编辑、三级灯光设计师、三级剪辑师、三级包装设计师(含后期电编合成、调色等)、三级形象造型师(含化妆、造型设计、服装服饰设计)等。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坚持马克思主义文艺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崇德尚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博士学位。

2.硕士学位,取得艺术系列本专业初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取得艺术系列本专业初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二)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三)未取得职称,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大专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中专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初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或未取得职称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完成小型作品1部。

(二)主要参与完成中型作品1部。

(三)主要参与完成小型作品2部。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初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或未取得职称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主要参与完成的作品获自治区级行业奖项三等奖以上1件。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独立撰写或合著(排名前二位)的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1篇。

(二)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资历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广西优秀新闻工作者荣誉称号。

(二)有l件作品获自治区级奖项三等奖以上,或有2件获自治区级行业奖项三等奖以上。

第十条 附则

(一)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广电局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艺术系列广播影视和

网络视听艺术、技术专业初级职称

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广播影视和网络视听艺术、技术专业初级职称须有良好的文化艺术修养、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生活积累;掌握一定创作技巧,有参与创作的能力,参与创作的部分作品在市厅级以上评奖中获奖或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从事广播影视和网络视听艺术、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自由职业者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其他符合评审范围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初级职称包括:四级编剧、四级文学编辑、四级网络编辑、四级导演(编导)、四级制片人、四级录音师、四级摄影(摄像)师、四级舞美设计师(含舞台美术设计、舞台置景、影视剧美术置景、道具、布景等)、四级音乐编辑、四级灯光设计师、四级剪辑师、四级包装设计师(含后期电编合成、调色等)、四级形象造型师(含化妆、造型设计、服装服饰设计)等。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坚持马克思主义文艺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崇德尚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硕士学位。

(二)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1年见习期满,经考察合格。

(三)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四)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五)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大型作品1部。

(二)参与完成中型作品1部。

(三)参与完成小型作品1部。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和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能在上一职级的指导下,参与作品的创作,较好地完成创作任务。

第八条 附则

(一)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广电局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附录

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制片人:指广播影视剧制片人。

二、网络编辑:指网络设计,网页制作,网站专题、栏目策划、设计及实施等。

三、摄影(摄像)师:指电影、电视和网络影视作品的摄影(摄像)。

四、大型作品:指3集以上广播连续剧,12集以上电视连续剧、网络剧,86分钟以上的院线电影、网络电影,90分钟以上电视综艺晚会、音乐会、专题文艺节目,连续播出一年以上、每集40分钟左右的广播、电视、网络周播文艺栏目,连续播出一年以上的广播、电视、网络日播文艺栏目。

五、中型作品:指广播单本剧(含上、下集)、411集电视连续剧、网络剧,60分钟以上至85分钟的院线电影、网络电影,60分钟左右的电视综艺晚会、音乐会、专题文艺节目,连续播出一年以上、每集20分钟左右的广播、电视、网络周播文艺栏目。

六、小型作品:指广播微剧,3集以下的电视连续剧、网络剧,不足60分钟微电影或视频节目,30分钟左右电视综艺节目、音乐节目、专题文艺节目,连续播出半年以上、每集10分钟左右的广播、电视、网络周播文艺栏目,广播、电视、网络单个文艺节目。

七、国家级奖项:指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中国新闻奖、中国广播电视大奖(原中国广播影视大奖)、金鸡奖、百花奖、星光奖、飞天奖、白玉兰奖、金鹰奖,以及经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设立的其他国家级奖项。

八、国际级奖项:主要指奥斯卡奖、戛纳电影节奖、柏林电影节奖、威尼斯电影节奖,以及国家认可的国际级奖项。

九、全国广播影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奖项:指全国广播电视技术能手、金帆奖(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金鹿奖(广播节目技术质量奖)等。

十、自治区级奖项:指广西铜鼓奖、自治区“五个一工程奖”、广西新闻奖等。

十一、自治区级行业奖项:指广西广电和网络视听优秀作品(原广西广播电视奖)、广西广播电视技术能手、广西广播电视节目技术质量优秀项目等。

十二、作品奖项:指文艺类作品奖项;获国际级奖与获国家级相关奖项同等对待。

十三、不设单项奖励和不设奖励等级的奖项(如“五个一工程奖”),比照同类奖项的单项一等奖。“中国广播电视大奖”比照同类奖项的单项一等奖,“中国广播电视大奖”提名比照同类奖项的单项二等奖。设单项奖励,不设奖励等级的奖项(如最佳编剧、最佳导演等),其单项奖比照同类一等奖,其综合奖中的主创人员中的编剧、导演、摄影、主要演员、美术、录音、作曲比照同类一等奖,其余人员比照同类二等奖。同一成果(剧目、作品、角色等)所获奖项不得重复计算。

十四、主创人员:指直接参与作品创作的策划、监制、监审、编剧、导演、制片人、摄影(摄像)、音乐(作曲)、编辑、音响、录音制作等,名单以作品播出时的字幕或单位盖章出具的《集体奖项创作人员证明》为准。

十五、工作经历、业绩成果中的独立完成、主要参与完成(独立创作者、主要创作者):指的是作品的创作、以及在经国家批准的各级广播影视播出机构、院线、持证或备案网站、融媒体、公众号公开播出或刊播,大、中型影视剧作品须有公映许可证或网络视听播出许可证。

十六、公开发行的刊物:指有ISSN(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CN(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ISBN”(国际标准书号)书刊号的刊物。

十七、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大专以上”含大专,“2年以上”含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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