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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已结束】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已结束】

2016-09-09 09:32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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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监管,我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联系邮箱:gxbk@vip.sina.com。
  联系电话:5516024。
  联系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新闻报刊处(邮政编码:53002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10月7日。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6年9月8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区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从事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下简称连续性内部资料),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连续性折页(刊型)、散页(报型)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第三条  对连续性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印刷品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连续性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
  第四条  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审批、核发《准印证》不得收费。
  第五条  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审批,实行总量控制,优化结构,合理布局,避免重复的原则。
  第六条 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应当向本自治区内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
  
  第二章  准印证核发
 
  第七条  申请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有符合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管单位,编印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
  (三)有确定的名称,名称应充分体现编印宗旨及地域、行业或单位特征,并不得与既有的报刊名称、连续性内部资料名称相同。
  (四)有确定的编印目的和固定的发送对象,编印目的应限于与编印单位业务相一致的工作指导、信息交流;编印内容应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企业编印散页连续性内部资料,应主要用于指导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
  (五)有适应编印活动需要的人员;
  (六)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七)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第八条  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的申请书,内容包括: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编印目的、栏目设置、印数、印制周期、开本、发送对象和经费来源等项目;申请书应当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盖章。
  (二)《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申请登记表》
  (三)编印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四)编印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五)拟承印单位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
  (一)不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七条规定的审批条件的;
  (二)广告印刷品、介绍推广本单位基本情况的宣传资料,或者仅含有历法信息及广告内容的挂历、台历、年历等无需申领《准印证》的一般印刷品;
  (三)中小学教科书及教辅材料、地图、个人画册、个人文集等应由出版单位出版的作品。
  (四)以文摘、时政为主要内容的。
  第十条 中央驻桂单位、自治区级单位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应当根据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向自治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
  第十一条  市级单位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应当根据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向所在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
  第十二条  县级单位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应当根据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向所在县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
  第十三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决定批准的,核发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准印证》按一种连续性内部资料一证的原则核发,《准印证》有效期为1年,期满须重新核发。
  《准印证》不得转让和出租出借,连续性内部资料停办后《准印证》应及时交回发证部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连续性内部资料的编印单位应当对所编印的内容和质量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连续性内部资料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七条 连续性内部资料必须在封面完整印刷标注《准印证》编号和“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并在明显位置(封面、封底或版权页)标明主管单位、编印单位、发送对象、印刷单位、印刷日期、印数、期号等。
  连续性内部资料不得使用“××报”、“××刊”或“××杂志”、“记者××”、“期刊社”、“杂志社”、“刊号”等字样,不得在内文中以“本报”、“本刊”自称。
  第十八条  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名称、开本(开版)、周期印制,不得用《准印证》印制其他内容,不得一期多版;
  (二)严格限定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标价、销售或征订发行,不得在公共场所摆放,不得向境外传播;不得将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作为发送对象,也不得以提供信息为名,将无隶属关系和指导关系的行业、企事业单位作为发送对象;
  (三)不得以工本费、会员费、版面费、服务费等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搞经营性活动;编印单位不得利用登记、年检、办证、办照、评奖、验收、论证等工作之便向服务和管理对象摊派或变相摊派;
  (四)不得将连续性内部资料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等其他形式进行编印和发送。
  第十九条  连续性内部资料必须在自治区内的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连续性内部资料,须验证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原件并收存《准印证》复印件;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连续性内部资料,还须验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编印和承印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严禁擅自更改《准印证》核准项目。
  《准印证》复印件须保存两年,以备查验。
  第二十条  编印单位确需更改《准印证》核准项目的,在更改前须向《准印证》核发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印刷质量应符合印刷质量标准。
  第二十二条 连续性内部资料的编印单位须在每期印刷完成后10日内向核发准印证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送交样本3份。
  第二十三条 连续性内部资料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监管的原则。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分别对所审批的连续性内部资料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连续性内部资料实行审读制度和质量检查制度,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配备必要的人员和经费对所审批的连续性内部资料进行内容审读和质量监管。
  第二十四条 连续性内部资料编印单位的有关人员应按照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要求,参加有关法规、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 连续性内部资料编印单位需要延续《准印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准印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自治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自治区级单位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内容、质量是否符合许可条件以及遵守本办法各项规定情况等;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市级单位的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内容、质量是否符合许可条件以及遵守本办法各项规定情况等;县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县级单位的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内容、质量是否符合许可条件以及遵守本办法各项规定情况等;审核通过的,重新核发《准印证》;审核未通过或者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延期申请的,原《准印证》自动失效,予以注销。
  各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市(含辖区内各县)上一年度连续性内部资料监督管理情况报告自治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类学校学生自行编印仅面向本校发送的连续性内部资料由该校校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准印证》由自治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确定的格式制作。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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