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积极做好培育人才、集聚人才和充分发挥人才作用,为规范广西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百名人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财政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实施意见》(桂发〔2016〕17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实施意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厅发〔2017〕5号),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实施“广西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百名人才”计划,设立了广西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百名人才专项资金扶持计划。专项资金是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深入推进民族文化强区建设,让文化软实力成为发展硬支撑”的工作要求,实施更加积极有效的人才扶持政策,推动广西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产业的繁荣发展,促进全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人才成长而建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安排;保证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由局人事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并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情况提出专项资金使用安排,报局务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用于广西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百名人才成长扶持的经费补助。专项资金可用于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相关活动和广西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百名人才个人从事下列工作方面的扶持。
(一)优秀作品创作经费补助,用于支持本人与业务相关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优秀作品创作资助。
(二)办公设备更新经费补助,用于本人与工作相关且必须的办公用品购置、维护等费用资助。
(三)教育培训经费补助,用于参加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培训费用以及能力提升和购买学习资料资助。
(四)学习考察经费补助,用于举办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学术交流或到区内外学习考察资助。
(五)智力项目经费补助,用于广西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百名人才参与人才开发、人才小高地、高层次人才项目等资助。
第五条 专项资金预算
专项资金纳入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部门年度预算。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根据广西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百名人才资助年度计划,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广西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百名人才(不含“四个一批人才”)所在单位。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
广西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百名人才所在各单位要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须经广西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百名人才本人签字确认。
第八条 专项资金监督和检查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二)对不按照规定使用或挪作他用的,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将收回专项资金。
第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桂新广函〔2018〕40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