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广西广播电视台,广西广电网络公司,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下放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广电发〔2020〕65号)精神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就规范全区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设置管理通知如下:
一、提高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规范建设思想认识
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是党的新闻舆论工作的重要阵地,是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重要执政资源,是引导群众、服务群众的重要平台。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关于加快推进媒体深度融合发展、加强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的部署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管媒体原则,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忠实履行“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要切实从思想上、行动上高度重视此次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规范设置工作,确保及时传达、周密部署,推进此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加强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管理
(一)规范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设置。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下放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广电发〔2020〕65号)规定:
1.原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县级广播电视台的县(市、区),整合县级广播电视台组建县级融媒体中心,县级广播电视台名称可暂时予以保留,县级广播电视台原呼号可予以保留。
2.整合县级广播电视台组建的县级融媒体中心,已按程序通过验收的,可以作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的申请主体,同时纳入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范畴管理。
3.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变更名称,须由当地县级广电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报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审批。申请审批须提交申请书、拟变更的台名、变更台名的理由等。具体审批条件、材料、标准和程序详见附件或查阅《自治区广电局关于印发承接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广发〔2020〕142号)。
4.《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继续由广电总局审核换发。
5.未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县级广播电视台的市辖区,原则上不再增设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二)规范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频率频道设置。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下放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广电发〔2020〕65号)规定:
1.具备条件的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可开办一套广播节目和一套电视节目,名称分别为“综合广播”、“综合频道”,均可采用有线、无线等传输方式覆盖本县级行政区域。
2.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办的综合广播和综合频道,应立足本地,强化宣传定位,坚持以新闻为主,合理设置各类节目播出比例和全天节目播出时长。须按要求完整转播好必转的中央和省级台节目。所播广告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要求,鼓励制作播出公益广告。
3.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办综合广播、综合频道或变更相关许可事宜,须向当地县级广电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审批。申请审批须提交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应载明:申请理由;人员、资金、场地以及技术设施设备情况;节目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节目栏目设置等);当地党委政府予以财政、政策保障情况;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等。具体审批条件、材料、标准和程序详见附件或查阅《自治区广电局关于印发承接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广发〔2020〕142号)。
4.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变更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有关技术参数使用、调整等的,须按照《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5.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省、地级台公共频道插播电视节目的政策不再执行。
6.经自治区广电局批准开办的我区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频率频道印发《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该证有效期三年,期满后由自治区广电局审核换发。自治区广电局将严格执行审核换证制度,对不符合换证条件的,一律不予换证。
三、省、地级台公共频道的管理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下放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广电发〔2020〕65号)规定,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省、地级台公共频道插播电视节目的政策不再执行,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后,省、地级台公共频道可撤销或调整为具有本地特色的专业频道。广西广播电视台和各设区市广播电视台应根据以上精神,结合实际,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关于申请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尽快办理申报。本通知印发三个月后,广西广播电视台和各设区市广播电视台开设的公共频道原预留给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插播节目的时段一律不允许插播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自办节目。违反规定仍有插播的节目,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不得传送。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试行)》《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查处。
四、关于国家广电总局广电发〔2020〕65号下发前已设置的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频率频道管理
本着尊重历史,促进规范的原则,凡本通知印发前未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已设置的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频率频道,符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下放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广电发〔2020〕65号)关于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频率频道设置规定条件、标准的,须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下放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广电发〔2020〕65号)及本局另行印发的具体审批条件、材料、标准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本通知印发三个月后,仍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将视为擅自开办频率频道行为,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和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查处。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安排,完善材料报送。
为便于日常监督管理,自治区广电局将对符合条件的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统一印发《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有效期三年,期满后由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审核换发。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将严格执行审核换证制度,对不符合换证条件,特别是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不予换证。各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按照行政审批流程,向所在地的县级广电行政部门提交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送至自治区广电局。各市级广电行政部门加强统筹安排,指导辖区内各县(市、区)广电行政部门做好审核上报工作。
(二)加强指导、协调,推动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断提升广播电视的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下放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广电发〔2020〕65号)规定,具备条件的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可开办一套广播节目和一套电视节目。我区市、县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县级融媒体中心、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以此为契机,加快推进媒体深度融合发展,切实提高广播电视节目的制播能力,提升节目质量,不断提升广播电视的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
(三)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审批审核和监测监管责任。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制度是广播电视管理的基础性制度。严格执行播出机构许可证制度,是广播电视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是确保播出机构和频道频率规范设立和运行的重要保障,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审批审核和监测监管责任。
1.在机构和频率频道设置审批审核过程中,要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重点审核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人员、资金、场地以及技术设施设备、节目设置规划、技术参数等等方面情况。
2.严格阵地和节目管理,严禁未经许可开办频率频道和更改频率频道,严禁出租、转让、承包或变相出租、转让、承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频率频道、时段栏目,严禁各种违法播放节目和广告等行为。
3.加强日常监管,强化属地管理。各级广电行政部门要严格贯彻《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落实监管职能、监管职责。要加强对辖区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管理,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违法违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坚决实施退出机制,由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逐级报请自治区广电局依法吊销其《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直至报请国家广电总局依法吊销其《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按要求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强化清单化、制度化、规范化和公开透明,强化结果运用,提高监管效能。
(四)未尽事宜,请及时联系自治区广电局传媒机构管理处。联系人:黄彬,0771-5516085,18178626519。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5年4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印发的《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县级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各项工作的通知》(桂广发社〔2005〕6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下放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广电发【2020】65号).pdf
附件2_: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政务服务实施清单.doc
自治区广电局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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