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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自治区广电局关于印发《广西广电视听创作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广规〔2021〕2号)

2021-03-15 18:46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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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文广(体)旅局,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各影视传媒类高校:

    现将《广西广电视听创作基地认定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广电视听创作基地认定办法(试行)


                     自治区广电局

                             2021年3月11日

附件


广西广电视听创作基地认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十四五”期间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高质量发展,聚焦精品节目制作生产,更好地发挥“广电视听创作基地”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印发〈关于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广电发〔2019〕74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广西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厅发〔2020〕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级广电视听创作基地是指行业特色鲜明,具有一定规模,节目创作能力处于全区同行业领先地位,品牌质量和信誉好,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自治区级广电视听创作基地的创建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守正创新,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锻造广播电视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新动能,加速升级新型产业体系,推动内容产业健康繁荣发展。

    第四条  自治区级广电视听创作基地的认定管理工作应按照“科学发展、规范有序、突出特色、注重实效”原则,严格标准,控制规模,注重质量,宁缺毋滥,确保创建工作的科学性、示范性、权威性。

    第五条  自治区广电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自治区级广电视听创作基地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自治区级广电视听创作基地的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机构属于广电相关领域的文化产业新业态类的企业或机构,具体为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数字文化产业、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等业务。

    (二)申报机构为企业的,需依法在广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之内,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诚信经营、无违法违纪行为,近三年无信用惩戒等不良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和严重政治方向错误,主营业务收入在300万元以上,每年创作主题主线网络视听精品力作2部以上。

    (三)申报机构为院校等非营利性质创作单位的,应有较强的特色文化底蕴和区位示范优势,具备文化创作和研究交流的基本条件,有相应的组织机制和稳定的创作队伍,硬件设施完备,日常管理规范,经费保障有力。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或机构的基本情况说明;

    (二)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从人民银行查询获取的企业征信报告、法定代表人征信报告;

    (五)企业自主或获得授权的主要知识产权权属证明,相关荣获奖项证书(自治区级以上)等证明材料;

    (六)申报机构为院校等非营利性质创作单位的,免除以上二至五条财会情况报表及征信完税证明;

    (七)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八条  自治区广电局每年组织一次申报自治区级广电视听创作基地的评审工作,下发申报通知,并将通知等相关信息在自治区广电局官方网站公开。由自治区广电局组织专家并会同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评审认定。

    第九条  自治区级广电视听创作基地从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数字文化产业、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等属于广电相关领域的文化产业新业态类的企业或机构中评选,每次评选不超过5家。推荐名单在自治区广电局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自治区广电局予以认定。

    第十条  对自治区级广电视听创作基地实施动态管理,推行竞争淘汰机制。

    (一)自治区级广电视听创作基地应每年报送本单位财会报表、发展情况报告及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属于上市公司的可在定期报告披露后报送。

    (二)自治区级广电视听创作基地资格自挂牌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在期满前二个月内向自治区广电局提出复核申请,不提出复核申请或复核不合格的,其自治区级广电视听创作基地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自治区级广电视听创作基地复核须提交近三年本单位财会报表、发展情况报告及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通过复核的自治区级广电视听创作基地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重新认定。

    (三)自治区级广电视听创作基地生产经营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15日内向自治区广电局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自治区级广电视听创作基地资格;变化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需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重新认定。

    (四)自治区级广电视听创作基地更名的,应于更名后30日内向自治区广电局报送材料备案。由自治区广电局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牌匾,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十一条  入选自治区级广电视听创作基地的企业或机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扶持,并授予《广西广电视听创作基地》牌匾。

    自治区广电局负责统筹扶持资金的筹集、发放和管理,扶持资金与挂牌资格按年度确认,资金于次年拨付。如企业或机构中途退出,不予拨付奖励资金与挂牌确认。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恶意骗取财政奖励资金、存在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文化产品出现严重政治方向错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或机构,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资格,收回奖励资金,并依照程序将其列入诚信黑名单,3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涉嫌犯罪的,依照法定程序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成立广西广电视听创作基地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体工作的统筹规划、研究决策,小组下设办公室,做好组织协调和日常事务工作,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实落细,确保广西广电视听创作基地认定工作规范有序、严谨高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自治区广电局。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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