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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批复广西新闻出版技工学校2017年部门预算及2017—2019年部门中期财政规划的通知(桂新广发〔2017〕28号)

2020-12-08 16:26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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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闻出版技工学校:

  自治区本级2017年预算已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批复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2017年部门预算及2017—2019年部门中期财政规划的函》(桂财预〔2017〕79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现批复你单位2017年部门预算(另附);同时批复你单位2017—2019年中期财政规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年部门预算收支

  经核定,你单位2017年总收入2399.14万元;总支出2399.14万元,其中:自治区安排的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015.76万元,中央提前下达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的支出164.38万元;自治区安排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支0万元;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  5.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5 万元、培训费 0.5 万元。

  二、2017—2019年部门中期财政规划

  部门中期财政规划按照三年滚动方式编制,第一年规划约束对应年度预算,后两年规划指引对应年度预算。经核定,你单位2017年中期财政规划收支与2017年部门预算收支一致;2018年中期财政规划总收入2825.29万元,总支出2825.29 万元;2019年中期财政规划总收入2677.29万元,总支出2677.29万元。2017年财政规划已约束2017年部门预算,2018—2019年财政规划分别指引2018年和2019年年度部门预算的编制。

  三、加强组织收入征管工作

  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预〔2012〕28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非税收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非税收入。本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要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预算科目、级次、缴库的方式和期限,及时足额缴库入户。政府性基金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捐赠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其他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上缴自治区国库;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等收入缴入自治区财政专户;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入和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所形成的经营收入、事业收入纳入单位财务收支统一核算和管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规征收,应收尽收。

  四、严格按照批复的支出预算执行

    基本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项目、科目和数额执行。对人员经费中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项目支出中安排的绩效工资,要严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人员变动,属于编制范围内的增人增资和一次性抚恤金等支出可申报追加,除一次性抚恤金追加等特殊情况外,将统一集中办理:非统发人员经费预算追加在2017年9月底前报送我局汇总,统发人员经费预算追加在2017年11月前报送我局汇总,报送给自治区财政厅。

  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公用经费要严格按照“总额包干、调剂使用”的原则使用,不随人员增减而调整。要努力控制好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开支,在预算额度内按规定统筹安排好各项支出,原则上不予办理预算追加。

  项目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科目、金额和用途使用,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改变项目内容,扩大使用范围,项目资金根据项目执行及需求等情况拨付,不得违规将财政资金拨入本单位银行账户;要加强对项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追踪问效,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对于年度内中央、自治区出台的提高工资、增加津贴补贴等政策性增支所需增加的人员经费支出,确实不能通过部门预算调剂等方式解决的,由财政厅根据中央、自治区文件精神,集中办理。对于预算执行中不可预见的增支项目,原则上通过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或动用部门结余资金解决;其余原则上在编制2018年部门预算时再予以考虑。

  根据中央、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要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降低行政成本,动用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要严格控制在部门预算批复的规模内,不得违反规定超预算或无预算支出;同时,规范“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列支渠道,在国库集中支付环节必须全面准确列入相关的经济分类支出科目。

  五、扎实推进预算绩效评价工作

  对于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预算单位,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区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77号)和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预〔2011〕124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5〕34号)等规定,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组织实施上一年度预算绩效管理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并于2017年4月10日前将自评报告报我局以便汇总报财政厅。同时,要按照财政厅统一工作部署,做好当年预算绩效管理项目绩效目标跟踪监控相关工作。

  六、规范非税收入超短收管理

  对非税收入超收的使用,应在2017年10月底前向提出增支申请,财政厅将根据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收支两条线”规定以及单位业务开展实际情况统筹考虑成本性增支;对单位因政策调整或测算等各种原因导致非税收入短收的实行“短收减支”,将核减其当年支出预算,当年无法核减的,则相应扣减下一年度的预算指标。

  七、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严格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组织实施政府采购,不得规避政府采购,也不得随意改变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对采购属于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6—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63号)确定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要按桂政办发〔2015〕63号文件规定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0号)要求及时、准确地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做到“应采尽采”。凡2017年年初部门预算中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必须在2017年5月底前报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因特殊原因无法在5月底前上报的,最迟应在8月底前上报政府采购计划;年度预算执行追加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在预算指标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备案,采购项目经过“广西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八、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要按照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5〕70号)的规定进行投资评审。

  九、增强部门预算执行的均衡性

  要进一步增强预算执行的计划性和均衡性,强化用款计划管理,编报全年分月用款计划并严格按计划执行,当年预算原则上当年完成。用款计划编制要严格按照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支出均衡性原则,预算支出执行进度总体要求为:上半年达到45%,前三季度达到70%,1-11月达到85%以上,全年达到95%以上。其中,基本支出原则上按序时进度执行,项目支出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执行。对于开展预算执行工作不力的,我局将采取约谈、通报、不予办理追加、核减当年或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等方式,督促加强预算管理,查找原因和加强整改。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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