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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广西广电视听(电影)创作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2-11-10 10:1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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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2021年,自治区广电局对广西广播电视台影视综艺节目中心等5家创作能力突出,作品成果显著,能充分发挥产业集聚效能,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引领作用的机构(单位),予以认定为2021年自治区级广电视听创作基地,并给予50万元的扶持资金,取得了良好实效。为加速推动“十四五”时期我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电影高质量发展,科学引导相关企业机构在内容创作上多出精品力作,更好地发挥“节目创作基地”的示范引领作用,自治区广电局网络处、自治区电影局电影处结合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电影产业实际,对2021年制定的《广西广电视听创作基地认定办法(试行)》(桂广规〔2021〕2号)进行了修订,研究起草了《广西广电视听(电影)创作基地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法》”)。此举旨在持续优化节目服务管理,加快构建产业新生态,引领龙头企业和行业组织发挥模范主体作用,推动广西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电影精品创作新格局,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电影高质量创新性发展提供可持续发展的活力与动能。

二、《认定管理办法》的政策依据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印发<关于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广电发〔2019〕7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广西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厅发〔2020〕25号)《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等关于印发<广西深化影视业综合改革促进影视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宣发〔2019〕21号)。

三、《认定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认定管理办法》分为十七条:

(一)第一条至第五条,明确《认定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意义和指导思想。

(二)第六条至第七条,明确广西广电视听(电影)创作基地的申报条件和提交材料要求。

(三)第八条至第十条,明确广西广电视听(电影)创作基地的认定周期和管理机制。

(四)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明确广西广电视听(电影)创作基地的扶持奖励措施、监督管理办法与示范引领工作要求。

(五)第十六条至第十七条,明确《认定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时间。

四、《认定管理办法》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广电局和自治区电影局联合成立广西广电视听(电影)创作基地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体工作的统筹规划、研究决策,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自治区广电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媒体融合发展处)、广西电影电影处负责做好组织协调和日常事务工作,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实落细,确保广西广电视听(电影)创作基地认定工作规范有序、严谨高效。

(二)强化监管责任。对被认定为广西广电视听(电影)创作基地的机构如出现机构撤销无法正常运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规定、或其他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却不履行等情形的,不予拨付奖励资金与挂牌确认。弄虚作假、恶意骗取扶持资金、存在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文化产品出现严重政治方向错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机构,一经查实,取消其基地的认定资格,收回扶持资金,并依照程序将其列入诚信黑名单,三年内不得享受行业主管部门资金补助扶持。

(三)实施动态管理。对广西广电视听(电影)创作基地实施动态管理,推行年检退出机制。广西广电视听(电影)创作基地应每年报送本单位财会报表(企业类)、工作计划、内容创作重点项目、发展情况报告及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自治区级广电视听创作基地资格自挂牌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期满或生产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不提出复核申请或复核不合格的,其自治区级广电视听创作基地资格到期自动终止。通过复核并符合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重新认定。

实施创作基地年检制度,完善创作基地奖惩机制和退出机制。对认定为广西广电视听创作(电影)基地的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广电视听领域由自治区广电局负责年检,电影领域由自治区电影局负责年检。对于创作乏力、管理不善、经营异常且整改不力的机构,将依本办法取消其广西广电视听创作(电影)基地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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