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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国际传播能力建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4-12-26 10:2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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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国际传播工作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赋予广西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国际通道、战略支点、重要门户”三大定位新使命,加强面向东盟的国际传播能力建设,12月17日,自治区广电局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国际传播能力建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的要求,对印发的《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1年5月3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次集体学习时发表重要讲话,全面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国际传播能力建设的实践经验,指出了加强我国国际传播能力建设的任务与方向。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国际传播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国际传播能力建设扶持资金的孵化引导带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广西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助力构建同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相匹配的国际话语权,自治区广电局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国际传播能力建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二、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国际传播能力建设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的孵化引导带动作用,建立广西广电视听国际传播重点项目库,对广西广电视听国际传播重点项目进行择优扶持,进一步提升广西视听行业国际传播力影响力。

三、主要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国际传播能力建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共有六个章节,二十一条细则,主要内容归纳如下:

(一)总则

目的和依据: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国际传播工作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赋予广西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国际通道、战略支点、重要门户”三大定位新使命,加强面向东盟的国际传播能力建设。

扶持资金来源:自治区级公共财政预算,纳入自治区广电局年度部门预算。

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挥实效。

(二)申报单位和项目扶持范围

扶持资金申报单位:依法设立、在广西合法经营和开展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业务的机构。

    项目扶持范围:国际传播平台建设类、视听技术海外发展类、合作摄制类、对外译制传播类、视听版权输出类、国际视听交流活动类和国际传播人才培养类等共7类项目。

(三)申报项目要求

 1.体现国家意志、代表国家水准、传承中华文明、反映时代风貌,适于非华语地区的国际传播,能够服务国家周边外交战略、充分发挥广西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在国际传播能力建设中的独特作用。

2.注重国际合作,强化文化交流互鉴。

3.用国际语境和国际表达讲好中国故事、广西故事,做到“本土风格,国际表达”,赋予特色文化新的时代内涵,着力推动民族特色视听文化产品打入国际市场。

4.注重市场导向,积极发挥产业功能。

5.应为已经完成、正在进行中或申报年度将举办的项目。

(四)项目申报、评审、确定和资金拨付

1.发布通知:每年一次,具体项目申报通知由自治区广电局印发。

2.评审主体:自治区广电局负责收集申报项目、开展评审。

3.公示与认定:在局官网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自治区广电局党组评审,下发评审结果通知。

(五)使用与管理

1.资金拨付前准备:自治区广电局与获扶持机构签订项目任务责任书。已完成的获扶持项目应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

2.扶持资金负责人:扶持项目的实施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扶持项目的实施和资金的管理使用负责。

    3.项目跟进:获扶持资金的项目将收录广西音像资料馆,需每半年向自治区广电局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报告;申报时正在进行的项目和即将进行的项目完成后, 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向自治区广电局报送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及资金使用情况。

(六)附则

本办法由自治区广电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12月17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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