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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全区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2020-10-10 11:39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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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考核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为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引导推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企业始终坚守正确的文化立场,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切实履行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企业的职责使命,促进广播电视制作产业健康繁荣发展;在新形势下打造文化创新主体、满足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活跃文化市场;充分发挥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企业示范引领和表率带动作用,在推动两个效益相统一中走在前列;对创作更多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俱佳的文化产品,提供更多有意义有品位有市场的文化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国有影视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广电发〔2019〕107号)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工作的通知》(广电办发〔2020〕47号),结合广西实际,自治区广电局起草了《全区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考核实施细则》)。

  二、《考核实施细则》考核对象
    全区范围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的国有和国有控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企业。

    三、《考核实施细则》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作品创作生产,受众反应和社会影响,内部制度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内容。

    四、《考核实施细则》考核标准
    全区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企业社会效益实行百分制评价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评价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等次;评价考核得分75分(含)至90分,为良好等次;评价考核得分60分(含)至75分,为合格等次;评价考核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

    对于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出现问题,或者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全区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并予以通报批评,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同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五、《考核实施细则》考核实施单位
    全区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工作实行谁主办谁考核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自治区直属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企业由其主办单位或出资人机构负责考核。各市管理的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企业由各市主办单位或出资人机构负责考核。没有明确主办单位或出资人机构的由其属地管理的广播电视行业主管单位负责考核。

    六、《考核实施细则》考核程序和方法
    从2020年1月1日起,全区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每年一次。应当于次年第一季度完成上一年度评价考核工作。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工作分为企业自评、考核实施单位审核复评和评价考核结果反馈等环节。

    (一)全区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企业如实自评。

    (二)考核实施单位对所管理的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企业提交的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核复评。

    (三)考核实施单位反馈审核复评结果和评价意见。

    (四)各考核实施单位将评价考核结果报送至相应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七、《考核实施细则》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全区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企业的社会评价考核应当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的占比权重应当在50%以上。企业负责人薪酬与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结果挂钩。

    (二)全区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企业的主办单位或出资人机构,应当制定和完善与社会效益评价考核配套的考核制度和奖惩措施。

    (三)社会效益评价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企业,主办单位应当对企业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并限期整改,取消当年度该企业各类评奖推优活动的评选资格。连续两年社会效益评价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企业,注销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四)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等次的,主管主办单位在评奖推优、项目申请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支持。

    (五)全区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企业换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时,须提供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结果文件,否则不予换发经营许可证。


相关文件:

自治区广电局关于印发《全区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桂广规〔2020〕2号)

各市文广(体)旅局,广西广播电视台、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各全区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国有影视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广电发〔2019〕107号)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工作的通知》(广电办发〔2020〕47号),现将《全区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全区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实施细则


                              自治区广电局
                             2020年9月2日

附件


全区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实施细则

    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国有影视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广电发〔2019〕107号)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工作的通知》(广电办发〔2020〕47号),现结合广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开展全区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广播电视工作的意识形态属性,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遵循广播电视产品生产传播规律,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推动全区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企业自觉承担“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建立健全确保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体制机制,注重广播电视作品的传播效果,深入实践、深入生活、深入群众,着力推出更多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优秀广播电视作品,更好满足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新期待,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强大的价值引导力、文化凝聚力、精神推动力。

    二、考核对象
    全区范围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的国有和国有控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企业。

    三、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作品创作生产,受众反应和社会影响,内部制度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内容。
    (一)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主要考核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履行党的宣传思想工作使命任务的情况;创作生产中坚持正确导向的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二)作品创作生产主要考核创作生产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公益广告、广播电视节目等方面情况。
    (三)受众反应和社会影响主要考核创作生产作品的受众满意度和舆论反映情况,专家评价和文艺评论情况,获得政府或行业性奖项情况,国内外传播情况,以及企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诚信经营情况等。
    (四)内部制度和队伍建设主要考核坚持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落实社会效益第一的经营理念的情况,企业党建及发挥作用的情况,有文化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内部编辑委员会、艺术委员会等专门机构和内容把关、导向管理相应制度的建设情况,企业规范经营和改革创新、发展主业、做优做强的情况,探索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的情况,企业队伍整体建设情况等。

    四、考核标准
    全区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企业社会效益实行百分制评价考核。其中,一级指标三项,二级指标12项,三级指标32项,作品创作生产20分、受众反应和社会影响60分、内部制度和队伍建设20分。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
    全区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企业的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结果根据评分情况,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评价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等次;评价考核得分75分(含)至90分,为良好等次;评价考核得分60分(含)至75分,为合格等次;评价考核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
    对于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出现问题,或者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全区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并予以通报批评,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同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五、考核实施单位
    全区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工作实行谁主办谁考核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自治区直属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企业由其主办单位或出资人机构负责考核。各市管理的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企业由各市主办单位或出资人机构负责考核。没有明确主办单位或出资人机构的由其属地管理的广播电视行业主管单位负责考核。

    六、考核程序和方法
    从2020年1月1日起,全区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每年一次。应当于次年第一季度完成上一年度评价考核工作。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工作分为企业自评、考核实施单位审核复评和评价考核结果反馈等环节。
    (一)全区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企业应当根据评价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确定的具体要求,如实自评企业社会效益实际情况,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考核实施单位提交上一年度自评结果及相应的支撑材料。
    (二)考核实施单位应当以书面审核与实地考核相结合的形式,对所管理的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企业提交的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核复评,并进行公示,给出相应考核等次评价意见。
    (三)审核复评工作结束后,考核实施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审核复评结果和评价意见反馈给考核对象。
    (四)各考核实施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10日前,将评价考核结果报送至相应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自治区直属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企业社会效益评价结果,其主办单位或出资人机构直接报送至自治区广电局备案;各市管理的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企业的考核结果应当于3月10日前报送至各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各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20日前将所管理的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结果汇总报送至自治区广电局备案;每年3月底前,自治区广电局将全区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结果,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备案。

    七、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全区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企业的社会评价考核应当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的占比权重应当在50%以上。企业负责人薪酬与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结果挂钩,职工工资总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考核情况,经企业薪酬主办单位或出资人机构批准后执行。
    (二)全区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企业的主办单位或出资人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根据实际,制定和完善与社会效益评价考核配套的考核制度和奖惩措施。
    (三)社会效益评价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企业,主办单位应当对企业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并限期整改,取消当年度该企业各类评奖推优活动的评选资格。连续两年社会效益评价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企业,注销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四)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等次的,主管主办单位在评奖推优、项目申请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支持。
    (五)全区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企业换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时,须提供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结果文件,否则不予换发经营许可证。

    八、具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引导推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企业始终坚守正确的文化立场,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切实履行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企业的职责使命,促进广播电视制作产业健康繁荣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新形势下打造文化创新主体、满足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活跃文化市场的客观需要;是充分发挥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企业示范引领和表率带动作用,在推动两个效益相统一中走在前列的具体体现;对创作更多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俱佳的文化产品,提供更多有意义有品位有市场的文化服务,切实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主办单位或出资人机构要制定所管理的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企业社会评价考核具体的实施方案,抓好社会评价考核工作各环节的落实。各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企业要切实按照本实施细则的程序、方法和评分标准,严格标准、严格条件,认真做好自评和支撑材料工作,并按时报送自评情况。
    (三)制定和完善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具体措施。全区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企业应当根据考核评分标准中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和评分标准制定具体措施,对受众满意度评价指标应当按照主办单位或出资人机构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设定访谈问题或调查问卷,采取网络、电话等多种形式对出品的节目受众满意度进行调查,调查人群应覆盖全面,构成合理,并根据第三方调查问卷情况确定得分。
    (四)严格工作纪律。各主办单位或出资人机构、各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宣传部和国家广电总局部署,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各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评分标准实施考核工作,提供的自评情况和支撑材料必须客观、真实、准确,严禁以虚假材料和信息获取社会效益评价结果,切实把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工作做细做扎实。

    附件1-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评分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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